在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中,常常遇到企业为增加注册资本,不经法定程序评估资产,就将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列入企业资本公积,然后转增注册资本的现象。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。 不得任意调整和改变企业账面价值。《企业会计准则》第十九条规定: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。物价变动时,除国家另有规定外,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。《企业会计制度》也明确规定: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算。其后,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情况,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。除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,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。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》规定: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拍卖、转让、企业兼并、出售、联营、股份经营,与外国公司、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合资、合作经营企业,或者企业清算时,应当进行资产评估。财政部给海南省财政厅《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》(财会字[1995]25号)指出: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,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的账面价值。另从目前具有权威的会计教材来看,在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中,只有发生了产权变动,即改变为公司制时才能考虑调账。根据上述规定,不经法定程序评估资产,是不能调整和改变企业账面价值的。 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。根据《公司法》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,资本公积项目可以转增注册资本。但应当注意的是,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项目都可以转增资本。财政部印发《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〈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〉有关会计问题解答》的通知(财会字[1999]66号)指出:资本公积中的各种准备明细科目如股权投资准备等,是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准备,在未转入“其他资本公积转入”明细科目前,不得用于转增股本。待实现后转入“其他资本公积转入” 明细科目后,才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。以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投资为例,投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未实现时,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,记入 “资本公积--?股权投资准备”科目。企业处置该项投资时,待该项资产发生对外交易、产权发生实际变动时,该科目的金额才转入“资本公积--?其他资本公积转入”科目;待企业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时,已实现的转入“资本公积--?其他资本公积转入”科目的金额,才可用于转增资本(或股本)。这里讲的已实现,是指企业对外投资的实物资产已变成货币资金。 综上所述,企业不经法定程序评估资产,不得将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;即使企业已经法定程序评估资产,在其增加部分未实现,即未转入“资本公积 --?其他资本公积转入”科目前,也不得转增资本。因为,如果资本公积准备能随意转增资本,一些企业就会为达到转增资本的目的而虚增资本公积,从而造成企业虚假出资的现象。 |